發問者您好,永春法律研究室為您回答如下:



一、民事求償係不告不理,受害者應向刑事庭提起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」或逕行向民事庭提起「民事訴訟」請求損害賠償。

二、實務上認為提供詐欺犯與提供人頭帳戶者,民事上應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:

實務判決如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66號小額民事判決」,被告係以3,000元之代價,將金融帳戶賣予詐騙集團於網路上實行詐欺,亦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對受害人負��損害賠償責任。

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
三、關於您的提問,因您所提供的事實、證據並未充足,故未能充分回答,請您諒解,如進一步需要詳細之答案,建議您向法院、檢察署之訴訟輔導科、法律扶助基金會、或就近向律師事務所詢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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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解答純係為推廣公益,僅供參考,所有問題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標準)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703001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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